灵璧县社会保险经办
一、社会保险险种介绍
二、单位业务
1、单位业务思维导图
2、单位首次参保登记
3、参保人员增减
4、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5、缴费计算方式
6、单位参保缴费温馨提示
7、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位)
8、单位网办社会保险业务操作手册和常见问题
9、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变更
10、缴费基数申报
11、工伤事故备案
12、社会保险征缴稽核
13、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个人业务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退休思维导图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入账
4、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个人)
5、灵活就业人员暂停缴费
6、恢复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
7、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8、失业金申领
9、参保人员退保
10、申领退休待遇
11、退休待遇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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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社会保险征缴稽核
## 本文介绍社会保险征缴稽核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 #### 稽核范围:2023年3月以前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属于这次稽核的范围。 #### 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参保单位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3、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缴费; 4、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根据有关规定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 稽核方式:自查整改与实地稽核相结合 #### 稽核时间:自查整改(3月1日-3月31日)实地稽核(4月1日-5月31日) #### 相关材料下载:稽核文件与“灵璧县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下载 [【附件】灵人社通【2023】18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zip](/media/attachment/2023/03/灵人社通202318号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的通知.zip)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相关法律条文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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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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