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劳动用工备案
一、劳动关系
二、劳动用工合同签订
三、劳动用工合同续订
四、劳动用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五、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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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用工合同签订
## 本文介绍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 >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相关法律条文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思维导图 ```mindmap # 自用工之日起产生劳动用工关系 ## 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 ## 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 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 ``` ## 业务办理 办理地址: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南区7-10号人社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服务电话:0557-6555990、0557-6555285、0557-6555276、0557-6555282 ## 网办流程 ## 劳动用工合同范本、备案表格下载 [【附件】20221024最新社会保险和劳动用工备案申报表格.zip](/media/attachment/2025/08/20221024%E6%9C%80%E6%96%B0%E7%A4%BE%E4%BC%9A%E4%BF%9D%E9%99%A9%E5%92%8C%E5%8A%B3%E5%8A%A8%E7%94%A8%E5%B7%A5%E5%A4%87%E6%A1%88%E7%94%B3%E6%8A%A5%E8%A1%A8%E6%A0%BC.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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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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